法律

最高检通过哪些案件对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一、最高检通过哪些案件对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下列案件对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或者报告重大情况的死刑复核案件;

  (3)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死刑复核案件;

  (4)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死刑复核案件。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三条

  二、死刑复核的特点是什么

  1、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