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为让道起纠纷大打出手,过失犯罪被判刑

  仅为让路的一点小事,双方互不相让,然后动起手来,结果,一人送了命,另一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王*山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5月15日20时许,王*山驾驶四轮农用车,拉着村民祁*钊、李*玛等人沿互助县威边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台子乡多士代村时,因被害人祁*军酒后将出租车停在道路上,阻挡了农用车通行,祁*钊下车与祁*军为让路问题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祁*钊用石块在祁*军的头部左侧打了一下,后被李*玛等人劝开。

  当祁*钊等三人乘车离开时,祁*军追上农用车,抓住右侧后视镜,用铁棒打烂了车窗玻璃,王*山见状遂加速前行,结果将祁*军拉倒在地。案发后,祁*军被送往青海省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青海省公安系统临床法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死亡原因系右颞部遭受外界暴力作用致右颞顶骨粉碎性骨折,右颞部硬膜外血肿,出血量达100ML,继发性脑疝形成,脑干受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山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