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谁拥有孩子的姓名权
夫妻离婚后谁拥有孩子的姓名权
作为子女,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自主权,但如欲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应当在成年以后。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姓名的命名,应当尊重父母双方的共同意见。
父母离异后,仍然是其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异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特别是父母离异后,为了使未成年人顺利健康地成长,父或母以及孩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异后,孩子姓名的变更只要产生纠纷,必然影响孩子与父母另一方的亲情,影响抚育费用的支出,对孩子生理和心理健康发育势必带来负面效应。解决纠纷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当所维护的权益发生冲突时,首先维护的应是物质上的权利,其次才是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恢复孩子的原姓名,更加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物质利益,对未成年人的精神利益亦无实质性损害,因此应当判决恢复孩子的原姓名。未成年人健康顺利地成长是行使一切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皮之不存,毛将焉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