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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排劳动者轮流与下属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再派回集团工作工作,这样合法吗

  集团公司安排劳动者轮流与下属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再派回集团工作,这样合法吗

  集团公司不得通过集团内部劳务派遣的方式,任意安排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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