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是否有效
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是否有效
现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赋予股东较大的自治权,可以在不违反《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力,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富有个性色彩的自治性规定。像本案公司章程规定“人走股留”“股权只能在公司内部转让”,都是股东行使自治权的表现。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其效力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已经签署章程则对其产生约束力。公司初始章程是公司设立时的必要文件,所有发起股东必须签字确认,该章程需经工商局备案方可产生公示效力。
所以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