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颁布时间】2001.06.18
【实施时间】2001.06.18
【效力属性】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2001年6月7日济南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有利于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第六条国有资产的出让方必须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尚未纳入授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主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出让主体。
第七条国有资产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转让的国有资产可以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处置公物;
(三)行政机关执法罚没物品、缉私物品、无主物品和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等;
(四)依法认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无形资产。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招标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转让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产权转让机构作为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