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重婚罪案件中的事实婚姻解除如何认定

  一、构成重婚罪须有两个婚姻关系重合为前提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主观方面为故意或明知,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具有重婚行为,即重婚必然有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

  实践中,婚姻关系重合大致有四种情形:

  1、法定婚(即依法登记)+法定婚

  2、法定婚+事实婚

  3、事实婚+法定婚

  4、事实婚+事实婚。

  前两种是重婚罪的典型常态,而对于第三种与第四种,即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的,实践操作上,原则上不构成重婚罪,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该事实婚仍受法律保护,此后又有事实婚或法定婚的,应认定构成重婚罪。

  二、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相应法律标准的民刑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民法上仅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而刑法上,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可成为重婚罪条件之一,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对此给予了肯定。

  三、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分区间予以综合认定

  现行法律只是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并未对此前解除事实婚姻的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后对此之前的事实婚姻要求解除的,则按照离婚程序予以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重婚罪中事实婚姻解除认定的问题,如果读者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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