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留守女孩疑遭多次性侵,性侵女孩要从重处罚吗
【事件经过】
案发时女生父母在外务工,一名58岁的本地男子借给学校施工的名义长期住在学校,期间多次对该女生实施性侵,造成女孩染上性病,盆腔重度积液或导致今后不孕。
该亲属表示,事发后女生精神受到创伤,多次寻求自杀,目前已辍学,和家人一起搬离了当地。
南昌县公安局办公室上述工作人员介绍,警方在今年2月底接到当事方报案,局内随即开了调度会,紧接着展开调查。该工作人员说,受害女生父母今年回家过年,发现孩子有异样,经询问,女孩才透露遭遇性侵一事。目前,涉案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相关案情细节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南昌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确认,受害女生系留守儿童,事发期间父母外出务工,与爷爷奶奶生活。
南昌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说县政府已就女生被性侵一事向县教体局转发了相关文件,要求部署彻查并加强学校管理。
南昌县教体局工作人员称,已收到相关文件并移交给该局监察科,目前已展开调查。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4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介绍,《意见》强调对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规定对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等七种情形从重处罚;明确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等等。《意见》用近一半的篇幅,从办案工作要求、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加大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力度等方面,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与呵护。
该《意见》对以往性侵幼女案中模糊的“明知”要件,给予明确,并规定对七种情形应从重处罚。记者采访湘潭大学刑法学副教授张永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就有关问题做出详细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