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签合同时要写明哪些内容

  签合同时要写明什么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买卖合同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五百九十六条等条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

  (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4)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

  (7)检验标准和方法;

  (8)结算方式;

  (9)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

  买卖合同具备以上条款,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就能得到较为明细的确定。当然,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当事人等具体情况不同,其内容也会因情况而异。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内容的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并不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循,体现了立法对民商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充分保护。当某些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确时,并不必然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

  买卖合同标的物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

  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音乐会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

  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

  (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

  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

  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音乐会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