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王某与许某婚后收养一男孩,离婚时收养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28周岁)与被告许某(男,29周岁)于2008年3月份登记结婚。但婚后因王某的身体原因未能生育子女。双方经商议于2012年3月抱养一男孩取名许某某,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014年2月,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许某同意离婚。但对许某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均要求抚养许某某。

  [法律解读]

  离婚后共同收养的孩子抚养权归谁呢?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对于在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了正式收养手续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比照婚姻法父母与亲子女的规定。养父母离异时,对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养父母仍有抚育的义务。

  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不直接与养子女生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