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试用期辞退员工程序是什么

  试用期辞退员工程序是什么

  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39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情形;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而且在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在实践中,企业经常用的就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的,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我们着重讲一下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劳动者的法律规定。具体到了劳动者不符合那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经常面临的问题是;录用条件欠缺或设计存在瑕疵,结果在辞退问题上碰壁,为此付出不必要的辞退成本。

  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是许多公司在辞退员工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离开就可以让离开;而劳动者也认为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不说明理由地让走人。其实并不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想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就在于“被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而这正是容易被对方抓住把柄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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