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释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与价值性
如何解释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与价值性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理解该法条的时候应当区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两个角度,如果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角度来看,现实和潜在的经济或竞争优势可视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如果从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个角度来看,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要求必须严格而谨慎,商业秘密只具有现实的应用可能性才能符合刑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