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我国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
1、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即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能说走就走。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之一:
(1)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不但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期限,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情况不相符合时,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意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只要在试用期内,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
“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
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以及与此相关的住宅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它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种基本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企业采取强迫劳动者,把劳动者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场所,强迫其劳动,否则不让他出来,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通过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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