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产继承分割应保留胎儿份额

  一、遗产继承分割应保留胎儿份额吗

  1、遗产继承分割应保留胎儿份额。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什么是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对保留的胎儿份额应如何处理?

  1、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2、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