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成年人抢劫

  由于刘*平公然携水果刀抢劫一名妇女,并使该妇女的背、颈、脸等多个部位被砍伤,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依法对刘*平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令刘*平父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赔偿该妇女各项经济损失8万多元。

  去年9月30日12时许,刘*平携带水果刀,骑着自行车路过花都某村一家超市,见超市内只有老板娘一人。刘*平先假装去挑选一个毛公仔玩具,让老板娘为他进行包装,然后他悄悄地绕到老板娘背后,用水果刀刺伤老板娘后背,反应过来的老板娘大喊“救命”。怕罪行败露,刘*平顺手从货架上取下一把西瓜刀对着老板娘乱砍一通。

  隔壁店铺的人听见呼救后赶紧跑来查看究竟,刘*平立即跑进超市一隐蔽处躲藏。尽管如此,刘*平还是去抽屉里拿了100多元钱及一部手机。不一会,警察进来将刘*平现场抓获,并起获所抢的三-星手机一部(价值455元)及现金130元。经法医鉴定,老板娘所受伤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刘*平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平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行为给老板娘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