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摘要】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公司

  原告于2006年4月1日经人介绍至被告处应聘,由被告工作人员程某某对其进行面试后录用,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3月31日。其每月工资人民币1,000元加提成,由被告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后,其仍然在被告处工作。2007年7月15日,被告将其辞退。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办理招、退工手续

  。【阅读全文】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07年7月25日,ramona gitta poluan(以下以中文名柯某某代称,乙方)的代理人沈某与上海绿洲雅宾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条款》,其中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上海市闸北区中华新路288弄绿洲雅宾利花园一期某号102室出售给乙方,房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90,000元,2007年7月25日前支付房价款170,000元,2007年7月30日前支付房价款337,000元,2007年8月30日前银行按揭办理完成。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闸北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甲方或乙方依据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乙方若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60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一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5%,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定于2007年10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还对其他有关事项作了约定。柯某某支付给绿*公司房款507,000元。绿*公司向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系争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