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追索抚养费分析
一、未尽抚养义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岁止。追索抚养费的情况一般发生在夫妻离婚后,有义务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另一方拒不支付孩子的付养费,不得已,一方只能以孩子名义起诉父母双方或一方。
二、原来制订的抚
一次性支付的追索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及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需求数额往往会有变化,使得以离婚时的情况为依据作出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尽合理,不加以变更就无法保证子女正常的生活和教育的需要,从充分考虑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追索一定的抚育费是必要的。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出抚育费,但该款已不足以维持被抚养人实际生活和学习的需要。同时随生活的母亲家庭较为困难,因此,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父亲追索一定数额的抚育费用。同时,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至十八周岁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