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收养程序

  为确保建立有效的收养关系、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涉外收养在程序上较国内的收养程序复杂。其具体程序如下:

  涉外收养程序之申请

  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身份、收养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

  涉外收养程序之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