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状况证明
上海市公证处:
1.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止,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2.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与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其配偶死亡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单位填写人签名:
单位组织(或人事、保卫部门)章
年月日
注:1。按实际情况选择填写以上1或2或3项。
2、单位应根据人事档案如实填写,本人自己填写无效。
3、本人人事档案非所在单位保管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如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劳动服务所等)填写。
4、本证明由公证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