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成都收养、送养子女公证

  成都收养、送养子女公证如何办理?收养关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申请可以在双方办理收养登记之前提出,也可以在办理收养登记之后提出,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怎样办理收养子女协议书公证?

  申请人双方应亲自到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

  3、婚姻状况证明;

  4、收养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证明;

  5、指定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

  1、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2、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送养人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送养人及其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为十四周岁以下的,收养人或送养人须提交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被收养人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应提交:

  1、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婚姻状况证明及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送养人与收养人应提交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收养子女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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