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晚婚晚育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和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孩成长和独生子女家庭要求的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和独生子女家庭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同时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推行、有利于女孩成长,有利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公民所享有的奖励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实行晚婚后,除依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J17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J24号)规定给予5天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产假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外,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以工作日计算,是指以法定工作时间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正常的休息时间。

  “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指对享有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职工应按出勤对待,享受同工种、同班组在岗人员的待遇即工资、奖金、津贴等福利都应全额发给。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规定增发生育生活津贴。

  对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第四款是单位对本单位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给予休假奖励的规定。本款规定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在延长产假期间工龄应连续计算。

  第五款是单位对本单位男职工给予护理假的规定。

  本款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o视为工作日才间”的含义与本条第三款所称的“工作时间”的含义相同O认真执行这一规定有利于母婴和节育手术受术者的健康。

  第二十九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节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释义】本条是对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手术的假期对待的规定。

  这里的“节育手术假期”和“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的含义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所称的“视为工作时间”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人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农村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当另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生活补助经费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释义】本条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及持证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优待待遇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来源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有生育孩子的能力,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2)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包括生育多个子女中只存活一个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终止娃振的);

  (3)夫妻双方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子女;

  (4)经夫妻双方申请。本条例所称的“独生子女”是以子女人数来计算的,而不是按胎数来计算的,所以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的夫妻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但是,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中只有一个存活,则可申领光荣证。

  在光荣证的审批发放程序上,本条例规定由申请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独生子女父母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光荣证由夫妻双方各持一证。

  持有光荣证者,只要今后的生育情况不发生变化,就可以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的有关优待和奖励政策。

  对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履行公民义务,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符合条件,放弃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使他们在精神上感到光荣,物质上得到实惠,体现了社会对他们的尊重有利于树立“爱国、奉献”的新风尚。本款第一项具体规定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标准和起止时间。

  发放的标准为:对取得光荣证者,每人每月发给2.5元至5元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按月发放的起止时间为:从取得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发放方式有两种:

  一是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月发给;

  二是将按月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一次性集中发放。

  本款第二项是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的规定,以此体现社会各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怀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