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苏*才,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原系福建省泉州市黎明大学97级学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1998年8月7日被逮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太,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农民。系被害人张*挺之父。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才犯故意伤害罪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苏*才赔偿死亡补偿费4567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200元、丧葬费14000元、医疗费950元、误工费300元,共计88242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12月间,泉州市卫生学校97级学生平*凤在泉州市刺桐饭店歌舞厅跳舞时,先后认识了苏*才和张*挺,并同时交往。交往中,张*挺感觉平*风对其若即若离,即怀疑是苏*才与其争女友所致,遂心怀不满。1998年7月11日晚,张*挺以“去找一个女的”为由,叫了其弟张*挺和同乡尤*伟、谢*炳、邱*守一起来到鲤城区米仓巷5号黎明大学租用的宿舍,将苏*才叫出,责问其与平*风的关系,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双方互用手指指着对方。尤*伟见状,冲上前去踢了苏*才一脚,欲出手时,被张*挺拦住,言明事情没搞清楚不要打。随后,苏*才返回宿舍。张*挺等人站在门外。苏*才回到宿舍向同学苏*海要了一把多功能折叠式水果刀,并张开刀刃插在后裤袋里,叫平*风与其一起出去。在门口不远处,苏*才与张*挺再次争执,互不相让,并用中指比划责骂对方。当张*挺威胁:“真的要打架吗”?苏*才即言:“打就打”!张*挺即出拳击打苏*才,苏*才亦还手,二人互殴。被害人张*挺见其兄与苏*才对打,亦上前帮助其兄。苏*才边打边退,尤*伟、谢*炳等人见状围追苏*才。苏*才即拨出张开刀刃的水果刀朝冲在最前面的被害人张*挺猛刺一刀,致其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才因故与他人产生纠纷并动手打架,竟持刀刺中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之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苏*才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但被害人之兄张*挺的过错在先,对本案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1999年10月26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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