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方斯海正当防卫案

  被告人:方*海,男,42岁,福建省大田县人,系大田县建设乡大同村农民。1992年9月19日被逮捕。1992年9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方*海挑着米糕,与其妻及同村的村民方*强一起,前往建设乡赶墟,途中遇到其侄儿方五四(21岁)。方五四平日有偷摸行为,多次受到方*海的管教,因而对方*海有积怨,近日又得知其弟因偷砍他人毛竹,受到方*海的当众指责,心中更加不满。方五四此时见到方*海,即责问说:“你今天讲我什么?”方*海说:“我哪里讲你什么?”方五四又说:“我今天要打死你。”他随即抓住方*海的衣服,用拳打方*海的胸部,用脚踢方*海的腿部,并将方*海推倒在路旁距地面约3.5米深的地瓜地里。方*海爬起来往回跑,方五四拿起方*海丢下的扁担在后面紧追,追了约100米,追上方*海,即用扁担打中方*海的腰部。方*海没有还手,继续往前跑。方五四穷追不舍,至大桥头时,手中的扁担被群众夺下,又操起路旁的一把锄头追打方*海,方*海见状也拿起路边的一把劈刀准备抵挡,后来双方手中的工具均被群众夺走。方五四仍不罢休,又跑进凉亭从卖猪肉的摊上拿了一把屠刀追杀方*海。方*海越过凉亭下的小溪,方五四追至溪边,将屠刀朝方*海掷去,没有击中,刀在方*海身后约30公分处落地。方*海返身捡起屠刀,见方五四又追赶过来,就说:“你真的要过来?”话音未落,方五四即迎面扑来夺刀。方*海怕刀被夺去,右手握着刀,左手护住右手腕,高举着屠刀。双方在争夺中,屠刀劈中方五四的左颈部,顿时大量出血。方五四受伤松手,方*海继续往前跑。方五四继续追赶,约追出9米远处倒地,被群众送往乡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审判」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海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田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海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方五四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其防卫行为与方五四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992年12月24日判决如下:宣告被告人方*海无罪。宣判后,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方*海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属于防卫过当,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抗诉的理由是: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从三个方面考察:(1)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2)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3)对于没有明显立即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取重伤、杀害的手段去防卫。本案被告人方*海虽然受到方五四的不法侵害,但从当时的现场情况看,他完全可以跑到相距10米处的围观群众中躲避,并非没有其他退路。方五四徒手向方*海夺刀时,并没有立即危及持刀在手的方*海的人身安全,而方*海却将方五四劈死,其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