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义务
一、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1)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2)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3)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2、接受标的物并对其进行检验的义务:
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收到的标的物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标的物。
(1)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2)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3)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1)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
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
(2)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
1)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若当事人有此约定,则虽将交付标的物也不转移所有权。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因此,在买卖的标的物为知识产权的载体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仅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不负有转移知识产权的义务,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3、瑕疵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1)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
2)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
3)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3)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