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与刘志刚商标转让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1234号

  原告**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3号310室。法定代表人于*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任*修,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辉,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2条57号。被告刘*刚,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西罗村。委托代理人杜*心,**万科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东,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西罗村。原告**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诉被告刘*刚商标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任*修、牛-辉,被告刘*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心、刘*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中,原告**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于2005年5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对被告刘*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撤回对被告刘*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蓉审判员苏-杭人民陪审员谢*勇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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