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担保物权竞合的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1、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基本原则;登记优先原则;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法定优先原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二、担保物权是什么

  1、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

  2、根据担保的相关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二是质权,三是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