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人员擅自篡改鉴定结论怎么处罚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人员擅自篡改鉴定结论怎么处罚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人员擅自篡改鉴定结论的,给予以下处罚:
(1)、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二、工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1、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2、鉴定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3、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1)表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下载,也可以到鉴定中心取;
(2)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但要能提供单位名称,单位的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4、病志资料。
(1)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2)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3)在达到规定的医疗期后可以办理,没有最后期限,但是上述所需的材料一样都不能少,都是审核必须要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