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篮球比赛中球员抢球受伤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案件】
今年夏天一个下午,某小区篮球队(简称“甲队”)与某单位篮球队(简称“乙队”)进行日常篮球友谊比赛,甲队球员李某与乙队球员苏某在攻抢篮板球过程中,李某勾球时不慎将苏某的眼眉处给划开,当场鲜血直流。后送就近医院包扎缝针处理,共花去医药费等费用共计1200余元,为此,乙队球员苏某要求甲队李某赔偿,李某以不是故意拒绝赔偿。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该对苏某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析】
对于苏某受伤的经济损失谁来赔偿,法律人许小军说实践中有不同的分歧意见:
一、苏某的受伤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理由是篮球比赛中合理的冲撞是完全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李某在抢球过程中致苏某受伤纯属意外,不构成侵权,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对于苏某受伤的经济损失究竟要不要李某承担要从具体案情的细节来分析。如李某在此次篮球比赛中有多次犯规行为,然而李某与苏某在抢球过程中是李某的行为也是属于犯规行为的话,那么可以认定李某致伤苏某存在故意,应当承担过程赔偿责任。
三、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苏某自担风险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宜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为例外。
小编个人觉得,本案中甲队球员李某与乙队球员苏某抢球过程中致伤不属于侵权行为,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同时具备四个方面: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后果)。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然而本案中,自发的篮球比赛运动中球员受伤,行为人本身不具有过错。如要求球员在对此类抗性运动过程中应尽更高注意义务显属苛刻,不符合这类比赛本身的特点,也会使这类比赛失去意义,不利于社会积极鼓励参与体育活动,增强国民体质宗旨实现。由于这类运动群体性、对抗性、人身危险性本身的特点,只要不是运动员的故意行为,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一般情况下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