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应包含的内容有什么
一、销售合同应包含的内容有什么
1、销售合同应包含的内容: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姓名、住所等信息;销售的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信息;销售价格;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以及检验标准等重要的内容。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二、如何订立销售合同
1、要约
(1)这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销售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2)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称为受约人。
(3)要约人在要约中要向对方表达订立销售合同的愿望,并明确提出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要求对方做出答复的期限等。
(4)要约人在自己规定的期限内,要受到要约的法律约束;如果对方接受自己的要约,就有义务同对方签订销售合同;就特定物而言,不能向第三者发出同样的要约或签订同样内容的销售合同。否则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承诺
(1)这是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表示完全同意。
(2)要约一经承诺,即表明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所以承诺对合同的成立起着决定性作用。
(3)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的,应按其合理期限考虑,即双方函电的正常往返时间加上必要的考虑时间。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完全接受要约的全部条款。
(5)如果受约人在答复中,对要约内容、条件作了变更或只部分同意要约内容,或附条件地接受要约的,就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而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约,叫反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