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撤销和变更合同能否同时提出

  一、撤销和变更合同能否同时提出

  撤销和变更合同不能同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合同的变更和撤销有哪些区别

  合同变更和撤销的区别有:

  1、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变更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2、行使的方式不同。撤销合同需要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合同除此之外还可以由双方协商变更。

  3、变更合同具有优先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