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几年后不准撤销
保险合同几年后不准撤销
1年后不准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包括四种情形:
①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
③欺诈、胁迫;
④趁人之危。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的“撤销”,主要体现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1、投保人的解除权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保险人的解除权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此项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