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1、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2、解除的情形:
(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3)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