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订立忠诚协议,本身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虽不违法无效,但这种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因为忠诚协议要获得法院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查证举证程序,法院审理这类忠诚协议案件,必然会面临一个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和一系列社会负面影响,我们应当考虑赋予忠减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巨大社会成本。

  有的高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也有观点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忠诚协议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之列。忠诚协议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不能通过合同契约的方式剥夺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故忠诚协议当属无效

  倾向于赞同对忠诚协议认定为有效,因为其符合民法典的基本精神,是对民法典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民法典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民法典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而一般的通奸行为不在此列,即必须达到重婚或同居的严重程度。夫妻有关忠诚协议的约定比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宽泛,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包括与他人的通奸行为。虽然,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忠诚协议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金钱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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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