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隐名股东不能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吗

  一、隐名股东不能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吗

  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有如下情形的,可以起诉要求公司解散。

  二、股东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3)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存续的时间界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的营业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停止活动,进入解散阶段。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可以由董事会制订公司解散公司的方案,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公司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资格。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