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企业环保素质内控机制缺陷及法律对策

  内容提要:我国企业环保的宏观管理规制与企业自身环境管理的微观运行机制之间存在不协调性,忽视了企业自身环保素质的提高与内控机制的健全。入世后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与企业环境竞争力角度,重新审视国内企业的环境活动和行为,正视企业环保素质的现状及内控机制的缺陷。为适应入世和国际环保要求,必须将深化企业改革和强化环境保护与管理协调统一起来,即通过国企改革推动环境保护,通过强化环境管理促进国企改革,将环境保护融入企业改革中,树立起环保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依靠环保优势来赢得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新优势的理念。针对国企改革给环保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正确引导,兴利除弊,在现有的政策法律柜架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企业,环保素质,法律对策

  综合协调考虑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问题,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入世后国内企业所面临的国际性的市场竞争,不仅是产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广告策略的竞争,而且日益凸现的是企业环保形象与绿色品牌的竞争,良好的环保素质与健全的环境管理机制正成为企业在竞争新态势中取胜的利器。

  我国长期以来把企业生产作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并作为环境治理的关键环节,实践中针对企业生产的环境污染防治亦一直是政府与企业环境管理的核心工作,但企业环保并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企业的基本发展战略选择即环境定位仍然是处于生产个别环节控制特别是末端治理阶段。迫于环境法规与行政命令的压力,有限度地实施生产排污口的环境污染防治依然是国内大部分企业环境管理的基本任务,在涵盖产品的设计、制造、分销诸环节即涉及产品生命周期的生态化绿色管理在企业发展战略选择中还属空白。而为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环境竞争力,实施产品生命周期的生态化管理势在必行。目前发达国家普遍重视产品生产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WTO有关环境与贸易谈判争论最为激烈的PPMS问题,显示产品本身不仅要达到环保要求,其生产加工方法也应符合环保要求,目前国际上广为推行实施的ISO14000与环境标志制度的核心即要求建立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现实中的反差说明我国政府对企业环保的宏观规制调控与企业自身环境管理的微观运行机制之间存在不协调性,既往片面强调立法政策的完善和执法监控,而忽视了企业环保素质的提高与内控机制的健全,乃问题的症结所在。为此,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与企业环境竞争力角度,重新审视国内企业的环境活动和行为,正视企业环保素质的现状及内控机制的缺陷。

  一、我国企业环保素质内控机制缺陷

  (一)企业经营理念中的环保意识普遍较为淡薄,顺应当代国际环保潮流的绿色营销观念尚未形成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基本上走的是高物耗、重污染、低效益的粗放型经营道路,很少考虑环境问题(如对资源能源的浪费、物料的循环利用率低、对环境的污染)的发展战略,往往只顾搞好生产、追求产量产值的增长,认为环境保护与治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企业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是难以做到合理兼顾的。在许多企业的传统经营理念中,目标始终定位于刺激消费、追求消费数量的增长与利润的最大化;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求得生存和发展,为追求经济效益,将提高生产效率放在第一位。企业片面追求利润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忽视环境效益,对环境污染的治理缺乏积极性,认为环保工作投资大,而无直接的经济效益,加上环境问题一般具有潜伏性和滞后性的特点,故针对那些投入较大而无助于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污染治理项目,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难以主动去实施。即使在日常经营中偶现的环境管理措施,也仅仅是一种应付法律或行政强制的被动反应,求得环保部门少找麻烦,得过且过罢了;甚至有的企业甘愿缴纳排污费或受罚而污染环境,也不愿积极投入资金实施有效的环境治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国民整体素质不高、环保意识不强,大多数人对企业加剧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不足;且我国暂时还未出现如西方国家“八大公害事件”[1]一样的恶性污染事故,人们对工业化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警惕性不高;还由于政府对企业环保监管未全面到位,以及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形式主义倾向较严重等缘故,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对环境工作的轻视。

  当前,国际市场正在掀起“绿色浪潮”,那些在生产和使用中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日益受到抵制。国内企业在与国际市场接轨时,要确保其具有持久的国际竞争力,将环保仅视为削减和防止生产污染是很不够的,更要逐步改变传统的以价格折扣推销等为主导的经营思想,引进绿色思维方式,有效地对产品进行绿色设计、绿色制造与绿色包装,关心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的影响,向市场或消费者提供节能而无污染的产品和服务,致力于环境与发展的良性循环,实现企业应追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结合。由于绿色营销和绿色消费对国内绝大多数人与企业来讲还是陌生的领域,有调研结果显示,国内企业对国际市场的发展新动向不甚了解的占70%以上,对绿色消费需求了解的也只有20%左右。而国际经验表明,开展绿色营销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一要树立环境资源的价值新观念;二要企业主动承担环保的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环境管理,将环保纳入企业的决策要素中去;三要加强国民的绿色宣传教育,普及绿色消费知识。这对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无疑在经营观念上需要进行一场绿色营销的革命-企业在制定市场营销方针时,不仅要考虑其自身利益,而且还要将消费者的需要与满足以及公共利益考虑在内,使三者得到有机的结合和平衡,这是企业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营销观念,也是企业从自身生存与发展大计出发,适应国际环保潮流和国际市场导向的理性选择。

  (二)企业环境管理囿于被动应付,国家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的贯彻执行乏力

  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在企业环保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建立激励机制等对企业的环境行为施加影响;企业通过组织生产为社会发展创造财富,通过技术进步和创新为人类解决环境问题提供物质支持,通过自主的环境管理规范机制调整自身的环境行为;社会公众则起监督作用。日本、美国和欧洲都十分重视三者之间的互制互动关系,强调三元结构的稳定性。而我国企业环保一向依靠政府,过分强调政府部门的强制监管,忽视企业自觉的环境管理,或注重的是企业污染治理设施项目实施,而忽略企业环境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这必然导致企业自我环境管理缺乏内在动力,国家环境管理政策措施在企业行而无效或行之不能,陷入误区。

  首先,国内不少企业没有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作为利用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而回报社会并求得可持续发展的应尽责任,企业环保工作重点不是放在积极预防和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为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即注重于环保硬件与机制的建立上,而是致力于搞好企业同环保行政部门的关系,应付执法检查与环保考核过关,消极被动治理成了企业环保的宗旨,企业环境管理、污染治理与生产经营相脱节,企业环保工作始终没有被纳入生产经营的正常轨道,进而容易形成企业环保围绕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的相对滞后与被动的局面。

  其次,部分企业为了争取到项目或加快工程项目的建设进程,将环境影响评价视为例行的一道手续与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大打折扣,往往不是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特征和区域环保的目标来确定评价重点,而是搞“边评价、边建设”、走过场,评价及预测模式照搬照抄,泛泛而谈,缺乏公众评价参与,缺乏科学性与真实性,甚至干脆先建设、再草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势必大大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效果。

  再次,环保“三同时”制度本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但现实中,有的企业将“三同时”往往变成“两同时”甚至是“一同时”(即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只是设计同时);某些企业对“三同时”有关规则和报批程序不熟悉,执行“三同时”工作时草率处理,不遵循规定程序,不让本单位环保部门人员参与,也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求得地方环保部门许可同意而使建设项目上马。有的企业在上项目前,弄虚作假,骗取主管部门通过环保“三同时”工程规划方案即可。而“三同时”工程方案一旦获准通过,资金就会挪为他用,使环保“三同时”沦为假设。还有的企业在新、改、扩项目上马时,环保工程不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投产,而是分期分类进行。而一些亏损企业在老污染治理上,给环保部门上报治理方案却不立项,立了项也无资金实施,并存在旧设施更新换代难、维修运转难等问题。上述问题关键在于我国企业缺乏必要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大多数企业仍处于“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控制管理阶段,无法做到以“预防为主”的绿色管理思想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即从商品的设计、生产、包装、分销、消费至废弃诸环节都考虑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及克服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三)我国企业绿色营销起步晚、层次低,开展绿色营销的物质基础、技术保障等客观条件相当有限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绿色产业作为世界经济的新增长点,发展迅猛,到2000年,以绿色产品与技术为主的全球绿色营销市场规模已达6500亿美元,到2010年预计该市场需求要达1万亿美元以上。不过,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凭借其难厚的经济基础与科技力量占据了该市场份额的90%以上,并且还以高于其GDP增长率1-2倍的速度在全球领域内扩展,无论是其知名的跨国公司和大企业,还是众多的中小企业,都正在接受绿色营销市场的挑战,竞相强化自己的“绿色”形象,谋求发展与环保的双赢。根据WTOs/c/w46的统计,当今世界最大的50家环保企业中,除巴西的Sabesp公司外,其余都在发达国家。[2]而所谓环保企业,就是采用环保技术进行环境管理、生产环保型产品、实施绿色包装、通过环保认证、获得环境标志即全面推行绿色营销的企业。如美国的杜邦、日本的佳能、法国的埃克森、瑞士的雀巢等公司,堪称世界上开展绿色营销的企业典范。绿色产业在世界范围内发展不平衡的原因主要在于其属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环境投入与科技创新是企业有效开展绿色营销的重要支撑,对此发达国家较发展中国家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我国由于经济与科技落后,绿色产业起步晚、起点低、规模小,缺乏国际竞争力,1999年其产值仅500多亿元,约占世界市场份额的1%。1993年始于食品行业才建立“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中国绿色食品总公司”,由其负责推行和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目前国内除了海尔、科龙、新飞等极少数企业与行业的绿色营销已稍具规模及初见成效外,其他企业普遍规模小、档次低、技术力量薄弱、缺乏竞争优势。具体表现为:

  1,源能源消耗和排污量居高不下

  据统计,目前每亿美元国民生产总值中,中国消费的能源为美国的2.5倍、日本的5.6倍,而排放的颗粒物为美国的8倍、日本的12.9倍,排放的二氧化硫为美国的3.6倍、日本的2.8倍。

  2,绿色产品产量少、品种有限、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低,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和竞争优势,有效供给不足

  据了解,目前生产的3000多种环保产品中,约有1/5缺乏可靠性、适用性与结构设计上的合理性,面临被淘汰的危险,约2/5的产品亟待改进;[3]绿色产品产值占国民总产总值还不足1%,而美国目前相应比例为10%,其种类数以万计,欧洲诸国的相应比例则为12%-15%。[4]

  3,投入严重不足,环境技术相当落后

  “八。五”、“九。五”期间,我国环保投入仅占GDP的0.8%左右,与国际平均1.5%的水平相去甚远,是发达国家的1/3;且投资主体单一,主要依靠政策性投入,企业自身、民间、国际投入积极性不高,所占比例很小;另外,我国企业目前环保技术开发领域仍以常规而非领先技术占主导地位,能自行解决投资完成技术开发的企业不足20%。造成我国企业绿色营销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从企业微观运行保障层面来看不外乎:我国企业整体环境技术创新与工艺水平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亏损、资金短缺,企业承担环境成本的能力有限,加上环保意识不强、外在环境政策扶持力度与压力不够、企业内在动力不足等,使得企业不愿意或者无力进行足够的环保投入与环境技术的创新实施。

  (四)忽视环境成本的研究和应用

  造成企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加剧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将环境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计入成本,从而使产品的正常价格发生扭曲。环境成本内在化才能全面反映产品的真实价值,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与企业生产的矛盾,使环保成为企业生产投资中不可缺乏的一个方面,同时亦给企业带来效益。当然这不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说,而是国际上许多知名企业实践经验的总结。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企业对环境成本的研究和运用滞后,环境成本往往只作为企业制造费用的一部分被核算和分配,无视环境成本的常规核计方法-环境费用,它一般应包括利用自然资源的全部开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开支和外部成本、以及社会方面的开支(如环境税、环境损害赔偿费、环境责任保险费等);并且企业普遍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对环境(暂时)无害的项目或产品需要更多的投入和更高的运营成本,不利于企业财务业绩的改善,因而不愿治理污染,清洁生产只有在最大限度获利动机驱使下才考虑实施。在生产经营中往往只计算对自身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的成本和收益,忽略其活动造成社会性的环境成本代价,甚至将其外部化转嫁给社会大众和未来,造成单个市场主体的成本和收益与社会成本和收益极不一致,出现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5]未将外部环境开支全面纳入成本核算体系,这是造成企业环境问题未能根本改观的根源之一。从长远来看,环境成本必将成为我国政府环境管理和企业决策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目前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取得的发展,等于误入企业“近视症状态”-即管理者未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审慎思考企业的短期、局部利益与长期、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将企业追求的目标定得太狭窄,使得企业长远的发展受到限制,不仅给社会大众健康带来巨大的损害,而且累积的巨额环境成本终究使企业和国家难以承受。凡事预则立,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加强环境成本的研究与运用,促使企业核算环境成本的目的并不只是应付政府管制和统计的需要,而主要是为了满足企业内部成本管理和控制的需要。当然,要实现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没有政府的有效管制,企业难以主动提供环境成本信息并加以研究和运用。鉴于目前我国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的存在,单纯依靠市场力量促使企业环保还不现实,还应强调充分发挥政府在环保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环境法规、增强管制效能,这不仅是我国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思路,而且也是企业研究和应用环境成本、提供环境成本信息的强大外部压力源。[6]另外,我国还缺乏与发达国家相应的环境PPMS标准即环境生产与加工标准,造成企业环境成本内在化操作过程中有一定障碍,需要加以完善。

  (五)缺乏实用的环境管理工具

  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环保机制除了政府依据完善的环境立法而实施有效的管制措施外,更注重不断强化企业环境管理中的自我约束机制。然而,企业自我约束行为离不开一整套实用的环境管理工具,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方针、环境指标、清洁生产、环境审计、产品生命周期评估、环境成本评价系统、环境标志、环境报告等。这些作为企业环境管理的常用工具,侧重点各有不同,彼此既相对独立,也有许多相关性。其中既有高度综合复杂和功能目标多样的环境管理工具,如环境管理体系、清洁生产、环境成本评价(生态经济效益分析)等,也有目标单一、方法相对简单的工具,如环境审计、环境指标等。西方国家的企业大都能根据自身的客观条件及需要解决的特殊环境问题和目标,从经济、简便、实用的角度衡量,选择合适的环境管理工具,实施相应的环境管理计划。如知名的通用汽车、福特、三菱、通用电器、戴姆勒—克莱斯勒等,为突破环境贸易壁垒,确保全球化经营的优势,不仅自身积极进行ISO14001的评估认证,而且限期要求其遍布全球的生产厂、供应商同步推行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麦当劳为了持续塑造产品形象和挖掘市场机会,特别重视环境标志、绿色包装;挪威的海得鲁公司、美国的宝洁公司、瑞典纸业公司等早已形成了“绿就是金”的经营理念,在清洁生产的基础上探索出产品生命周期的生态化管理模式,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生产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比之下,国内企业普通缺乏有关环境管理的知识信息与技能,环境管理手段落后,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环境方针,与环境管理目标,难以选择到适用的环境管理工具,国内企业在贯彻实施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标准体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意识差,存在重经营重效益、轻环保的思想,对ISO14000意义、作用及动态不了解,甚至采取逃避或抵制的态度。

  2、国内企业目前所谓的环境管理仅求被动满足于法规的最低要求,仍停留在生产排污口的末端治理阶段,很少考虑原材料采集与产品使用后废弃物处理环节的环境影响,即使在生产中也存在“重治理、轻预防”的思想,这与ISO14000标准所体现的“以预防为主”的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评价原则相距甚远;这主要指的是国内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已有的环境管理体系,与ISO14000系列标准有相当的差距,必须加以规范调整与改进。

  3、由于实施ISO14000标准体系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目前许多企业经营状况欠佳、效益差的情况下,短期内难以迅速推广实施,加上技术水平低,生产方式落后,建立ISO14000体系还存在客观上的障碍。

  4、有的企业为赶时髦去追求ISO14000体系的认证,且只求文件形式上与ISO14000标准大致相符即可,而不考虑其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与能否贯彻实施的效果,甚至完全忽视体系建立后的“守法达标”跟踪问题。这不仅违背了ISO14000标准的根本宗旨(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且与我国通过推行该标准、强化企业环境管理来实现“一控双达标”的既定环境目标也背道而驰。

  5、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需要履行复杂的程序和准备各种规范的文件,其认证与实施必需以一定的内控环保标准为坐标,而国内企业大都对此不甚了解,缺少对全员环保素质与专门人员的培训,基本上没有产品和工艺流程的内控环保标准,甚至不知何处需要设立环保标准,而且ISO14000体系认证文件与现行的环境管理规章不对接、企业待规范改进的环境管理体系与国内正在推行的清洁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机制相脱节。

  前述差距还可以求证反映在一组统计数据上。ISO14000系列标准自1996年开始陆续颁行后至2001年1月,全球已通过ISO14001认证的企业就已达23700家,90%以上系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及其他企业,其中日本以3992家高居全球榜首,其次为德、英、美、瑞典等国,均有上千家。据考察,英国通过ISO14001认证的企业中,90%的企业通过节能、降耗、回收利用、强化管理等环境管理手段,所得的经济效益不仅远远超过了认证成本,而且较认前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而同期我国获得ISO14001认证的企业只有200来家,到目前也只有500余家,其中70%是中外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国有、民营知名企业如海尔、康佳、宝钢等仅占25%左右。可见,国内企业对环境管理标准体系的认证积极性不高,加上主客观方面的障碍,认证速度相对缓慢。再如企业环境报告,对我国企业而言,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在国外,企业通过编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状况的报告来树立企业良好的绿色形象,改善企业同社会公众、政府的关系,增进企业的环保责任。企业环境报告是企业对环境承诺的一个非技术性的概要、说明和报告,它使企业的活动和产品所导致的环境影响透明化,提示企业在环保中使用和计划使用的有关技术、组织和人员的相应措施及其效果,以保证企业环境行为的可控性,其作为一个信息交流与企业内部环境行为测评的工具,已被国外包括通用汽车、IBM、摩托罗拉等知名企业在内的许多企业普遍采用。国外测评实践表明,企业环境报告在结构形式上正同财务报告一样呈现出标准化的趋势。

  国内企业现虽有少数注意到了环境信息沟通问题的积极作用,但一般只在企业形象广告中提示到其环境方针等部分信息,几乎没有企业系统地发布环境绩效报告,以满足外界利害各方或非利害相关的使用人对环境信息的要求。我国企业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基本上只体现传统的经济受托责任,不涉及环境问题的反映。调查显示,我国六成左右的企业对环境问题敏感,认为环境法规与环境政策对企业的财务有一定影响且呈长期性,但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只是自愿性行为,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与统一的规范要求,故在实际中,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严重不足、缺乏可比性与可靠性,在环境目标方针方面过于狭隘,在内容和方式方面缺乏可理解性、相关性和透明性。如清洁生产,作为一种极其有效的现代环境管理工具,它主要通过对企业和服务采取持续不断的源头和过程的审计与控制,能给企业带来显著的环境、经济、社会、职业健康、安全等综合效益。企业当然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但目前国内企业在其推行实施方面还有一定的障碍,主要包括:

  一是在观念上,不少企业对清洁生产的概念认识不足,加上信息渠道不畅,更不知如何获得清洁生产方面的信息(其实主要分散于传统的技术、经济、环境等部门);有些企业环保观念陈旧,仍局限于只要传统的环保技术就能削减废弃物的狭隘认识,甚至认为实施清洁生产只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同企业生产环节关系不大,因而对参加清洁生产示范的积极性不高,往往将生产与环保割裂开来。还有的企业,根本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清洁生产设施上,而倾向于依靠国家资金的支持;在利益机制的作用下,企业投资决策更注重于获益较高的生产能力的建设。

  二是技术保障方面,清洁生产方案的核心是技术的改进创新,现有不少企业的生产设备相当陈旧、近于报废状态,以至现有的污染处理设施都没法正常运转,故无力去解决环保关键技术问题,而要实施彻底的技改方案,因缺少适宜的清洁生产技术信息支持,企业也容易受阻于不了解清洁生产的技术工艺及缺乏清洁生产的审计技能。

  三是经济支持方面,尽管清洁生产能给企业带来收益,但是进行清洁生产及清洁生产审计必须有一定的投入。目前由于企业普遍不景气,且缺乏中间计量手段,难以正确进行经济分析或成本核算,使许多企业对清洁生产无从下手、望而却步。

  四是管理机制方面,清洁生产一般要与现行环境管理制度及实施机制相结合,而国内大多企业的环境保护并没有完全纳入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之中,往往侧重于污染物的处理,生产管理与环境保护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具体表现为:现行“环评”制度的主要缺陷仅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介入,“环评”结果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就必然要求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这些措施又是通过“三同时”制度来保证实施的,不可避免地导致“末端治理”,实际上难以体现通过“环评”来达到预防污染的目的。故此应修正现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将“环评”制度延伸到立项阶段,将清洁生产措施与主体工程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再者,就限期治理制度而言,目前一般被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其着眼点偏重于末端治理,不仅没有明显的效益,反因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为此需要改变现状-被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先要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当作限期治理方案的优先选择。此处所述,凸现的主要问题是:现行环境管理制度及实施机制应与清洁生产的实施合理衔接,而不能各行其是。

  (六)不重视研究WTO的环保规则、国际环保法规及他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环保措施,对绿色壁垒及环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不熟悉

  WTO的环境议题及环保规则将环境和贸易紧密联系起来,限制乃至禁止对环境有害的产品、服务、技术在国际上流通,这对促进各国重视环境保护、人类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为发达国家设置绿色贸易壁垒、搞贸易保护找到了借口,使得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环境风险与环保压力增大。绿色壁垒自诞生之日起,种类不断翻新,花样层出不穷,而且目前多边贸易体制对多边环境协定的贸易条款尚处于讨论阶段,还没有形成最终结果,WTO现有的环保条款也不够具体,缺乏实施性规范,即以原则性和例外性规范为主,但总的趋势是朝着侧重于环境保护而采取相应的贸易措施。

  然而,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并不重视WTO的环保规则、发达国家的环境法规、标准的研究,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体系,加之环保法规、标准信息零散分布于国内科研情报机构、环保职能部门及某些院校,企业难以及时收集掌握足够的环保信息,就连与自己产品有关的国际环保要求都不太注意,更谈不上建立为突破绿色壁垒服务的预警机制。主要表现为:外情不能内达,即缺乏及时有效的境外TBT信息收集系统;企业之间无统一的协调服务机构或组织加工、整理有关信息资料,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很多企业不熟悉也不信守游戏规则,习惯于“内战内行、外战外行”,在国际市场上也相互拆台,恶性竞争,削弱整体对外竞争力;对有关国际规则、绿色壁垒的最新动态,反应迟钝。因而难以做到知已知彼、预警充分、趋利避害、有的放矢、打破壁垒、扩大出口。

  由于在严格意义上讲WTO没有具体明确的环境规则,实践中GATT-WTO在处理与环境有关的国际贸易纠纷时,主要是通过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所形成的裁决起到法律解释作用,当然不排除对话与磋商乃至通过国家采取报复措施的程序,但国内企业对该方面的规则与程序多不熟悉,一旦遭遇他国“绿色壁垒”遏制时,往往无所适从,不知如何适时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操作规范,或者不敢于“打官司”,或者不善于“打官司”,更不清楚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及GATT-WTO体制中已解决的某些环境-贸易争端典型案例,事实上对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起到了积极的制约作用。结果错失良机,束手就范,导致产品出口竞争严重受挫。

  二、入世对企业改革和企业环保的互动激励

  国企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当前企业改革已进入以实现体制根本转换和结构战略调整为特点的攻坚阶段。根据“抓大放小”的方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其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国有小型企业的改制,采取改组、联合、兼并、出售、租赁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企改革不仅要革除原所有制及产权结构单一、政企不分的弊病,而且要全面调整产业与产品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管理与技术创新,减轻企业对环境的压力及降低企业本身的环境风险。“入世”是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根本途径,是企业改革(制)深入发展并向真正市场主体转变的契机。这无疑会对企业环保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如何处理企业改制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如何在企业深化改革中加强环境管理,是一项值得探索的新课题。

  (一)企业改革面临的环保新问题

  1,由于制度不配套,强化环境管理存在一些障碍

  企业的改革对政府与企业来说都是全面的更新,对原有的环保理念、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等产生长期影响。然而,目前相关的法律仍然局限于对企业的末端治理和单项污染控制,缺乏有效的市场刺激政策手段,难以鼓励企业实施污染预防与全过程控制的计划;环境资源的优化利用和可持续利用未能始终定为企业改革的重要目标,片面注重改革的短期经济效益,环境管理部门缺乏针对企业改制中环境管理更新的整体计划,加上其人员整体素质低,对改制企业环保问题认识不足,习惯于侧重污染纠纷事件的处理;企业缺乏先进的环境管理手段、可操作的环境方针,缺乏与环境宏观管理层的信息沟通,缺乏技术与资金支持,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等。这些法律机制上的障碍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企业改革与环境管理创新的同步进行。

  2,企业仅局限于产权结构改革影响了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

  有的部门与企业认为企业转制只是产权结构(所有制形式)的转变,未将企业转制作为新项目建设对待,故环保审批手续、环评程序可免去;甚至借改革之机属于取缔范围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新增项目,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或先建设后环评,致使原有治理设施与现有生产能力不匹配,出现超标排放或违法偷排现象,加剧了污染问题。还有的企业改制变更了名称,项目环境管理台帐没连续性,引起“三同时”管理困难。另外,企业在重组尤其是同外资、民营嫁接过程中,偏重于与眼前经济效益有关的资产评估与协议,忽视环境效益的审定,排污费和治污设施运行费未纳入经济核算中,尤其是对改制前欠缴的排污费,改制后的企业往往不认帐,新的股东或企业主可能不承担继续投资于环保的责任,给依法征收排污费造成困难,治污设施运转失灵的现象时有出现。、

  3,环保未达标企业在改革中容易造成环保责任不明

  这主要针对一些未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而言,改制前治理任务未完成,改制中对整改懈怠甚至放松了日常环境管理,结果导致改制前后责任不清,而企业自发的趋利性,使得一些企业可能不择手段将污染转嫁给社会,增加了环境管理持续进行的难度。另外,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若不注重对污染行业的超前监控与区域环境规划,还会出现跨界污染(包括来自境外的污染转嫁)、结构性污染加剧的问题,加之地方保护主义或地区性差别,导致环境区际关系复杂化,使各地环境管理方针政策执行不统一、难以协调甚至出现管理真空。

  (二)深化企业改革对环保管理的促进作用

  1,产业结构调整将缓解结构性污染矛盾与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

  事实表明,传统产业结构和布局方面存在缺陷,不仅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发展,从环保角度看,也是造成严重污染,难以实现生态性循环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产业分布过宽、重复建设,使得国家财力分散、企业资金不足,加之企业间专业化分工水平低,导致企业普遍负债沉重、技术落后、效益低下、环保投入有限;另一方面,工业地区布局不合理,造成污染源点多面广,有些地方污染型企业密集,如淮河、太湖流域原有1543家重点污染的大中型国企被列入限期治理范围,其污染总负荷要占全部污染负荷的60%以上,废水年排放比重为40%,已经形成区域结构型污染。这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存在着浪费资源、效益低下的问题,在国企改革中是重点调整对象。这说明产业结构的调整,既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环境保护的紧要任务;既有利于国有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区域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企业改制将促进环境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企业改制的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即要求企业有明确的责权利关系,企业要走规模经济、集约化经营的路子,在增创效益方面下功夫,逐步摆脱困境,增强经济实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努力降低成本、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加强环境管理。“政企分开”后,现代企业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政府管理模式与管理职能将发生变革-由以行政命令直接管制为主导转变为突出宏观调控、行政指导,侧重于对企业的服务、经济刺激、协助和引导;而环保部门也因来自原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干预的减少和减弱,可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环境执法,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管理之“依法行政”程度趋于加强。同时,随着企业的转制,新的产权所有者也会注意影响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风险,意识到只有重视环境保护、有效治理污染,才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企业参与环保的自我约束能力也会得到增强,为环境执法创造有利条件。

  3,产品结构调整与技术更新将促进企业绿色发展战略的实施

  目前一些企业经济效益差,缺乏市场竞争力,其根本原因在于产品落后、工艺技术落后,走的是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型发展道路。在全球化经营和科技进步日趋加快的形势下,环保时代的企业正面临着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生存也会遇到巨大的环境风险,故必须敏锐把握世界经济发展动态,切实将粗放型生产经营化转为集约型生产经营,适应国际上日趋严格的环保要求,并正视来自环境措施与标准的“绿色壁垒”,着力于提升产品的环境竞争力。这就要求企业结合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实施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认证,不仅减少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危害,还应避免产品在使用过程以及使用后的废弃物也不对环境造成危害,即通过把绿色设计、绿色制造进行传统产品结构的调整,开发绿色产品。综上所述,企业实施绿色发展战备是必然选择。

  4,企业管理制度的科学化包涵着优化企业环境管理的思想

  企业管理制度的科学化是国企改革的一项基本要求。入世后,外商会以各种形式(如入股、收购或兼并)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这有利于改变国企的一元产权结构、促进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并通过法人财产权的确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从而促使我们学习国外企业管理的科学理论,引入国外公司的管理经验,进而建立起科学的决策管理机制与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环境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国际环保与竞争的新形势,必然要跟国际接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是全球通行的环境管理标准,综合采集了各国企业环境管理的科学理论与先进经验,实施该机制,有利于企业将环境保护自觉纳入企业管理目标之中,借助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生命周期分析等手段,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清洁生产,建立自我约束的环保内控机制,从而实现社会环境宏观管理和企业微观管理的有机结合,使得先进的环境管理制度的健全运行成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保障。

  (三)在企业改革中持续强化环境管理的基本对策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是我国经济竞争力的主要代表;国有企业也是我国工业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的重点对象,国有企业应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为适应入世和国际环保要求,我们必须将深化企业改革和强化环境保护与管理协调统一起来,即通过国企改革推动环境保护,通过强化环境管理促进国企改革,将环境保护融入企业改革中,树立起环保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依靠环保优势来赢得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新优势的理念。根据前述分析,针对国企改革给环保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正确引导,兴利除弊,在现有的政策法律柜架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1,重视环保规划,积极调整国有企业产业和产品的结构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逐步改变国有经济布局分散、分布不合理且规模过小、重复建设而浪费资源的传统格局。为此应做到:一是在编制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时,要编制与之配套的环保专项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的资源条件、交通、能源、技术力量、环境容量等因素进行综合的科学论证,在制订区域产业政策和发展区域工业过程中,要考虑并解决资源、环境等负荷问题。二是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须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据国务院早已发布的《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颁行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标》等,着重控制国家限制性和禁止性投资产业,并指导和引导国有企业淘汰那些污染重、能耗高、技术档次低的工艺、设备,消除结构性污染的矛盾;同时,还必须注意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境外污染产业向境内转移以及境内旧污染源异地扩散问题。三是制定有关产业政策与补偿机制,促进循环经济与生态工业园区的发展,即在贷款、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鼓励改制企业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和“三废”的再利用净转化率。四是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机制,在批准企业转制时,将环境容量作为一项“硬化”约束条件,将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恒定化,即不论改制前后企业如何重组(分化为数个不同企业),各企业的排污总量不能超过原企业的排污总量。五是推广清洁生产,促进工业污染防治从源头抓起,实行生产全过程控制和产品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对实施清洁生产和绿色管理的企业,给予积极的政策扶持,通过环境标志认证和政府采购引导企业开发环保型绿色产品。

  2,完善环境管理模式、监控机制和运作程序

  (1)强化环保参与综合决策机制。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规划都已强调经济改革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这给环保部门参与企业改制中的综合决策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此,应出台专门的法规措施,贯彻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强调环保部门对企业改制实行一条龙管理,企业在改制前首先要到环保部门重新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只有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并落实了环保责任,方可进行改制;凡是不符合环保政策法律规定的,或环保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包括属于国家取缔的“十五小”企业以及国家明令淘汰而企业借机发展的重污染项目),一律不准参加企业改制。环保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政府有关国企改革的决策,当好政府参谋,提出“关、停、并、转、迁、改”等具体建议与理由,并依法严把环保审批关。总之,要将环境管理作为企业改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将环保要求作为批准企业改制的前置条件。

  (2)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与完善行政首长总负责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继续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3)对国有企业的环境管理应当由原来的以行政手段、计划手段为主逐步转向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由微观和直接的管理转向主要通过制定合理政策、优化市场环境、提供服务、强化监督等进行宏观和间接管理,并且要注重长效管理,激发环保部门、企业的环境管理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4)完善和规范环境管理程序,包括规范环境调查、环境预测、环境决策、环境规划、环境控制、环境评价之系列管理程序,积极指导国有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帮助企业建立国际标准化的环境管理体系。

  3,强化对改制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1)将企业改制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中。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是对新、扩、改、迁建项目的管理,是抑制新污染源产生的有效手段。企业改制也必须纳入“三同时”管理的轨道,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保证对原企业项目环保工作的连续性,不会因名称改变、转制产权变更而中断项目的跟踪管理。

  (2)企业强制与污染治理并举。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做到环境管理中的环保工作隶属关系不变、污染治理达标时间不变、污染治理标准不变、排污收费不变;加强企业改制全过程的环境管理监控,使环保工作与企业产权的经营机制同时较轨、同步到位,不留真空。

  (3)在企业改制进行产权出售转让时,应对企业环保设施同时进行资产评估,并确定其产权归属;同时,将污染治理工程所需投资和拖欠及应缴付的排污费从净资产中“剥离”,以落实原企业的治理责任和缴费义务。

  (4)明确环保风险和责任。企业转制时,应向企业新的产权人具体说明应承担的环保风险和责任,确保转制后的企业继续进行污染治理和缴纳排污费;让新的产权人明确企业治污不达标可能面临关闭停产的风险,从而促使其在接管企业时自觉将环保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采取环保措施,使一些无力承担环保风险和责任的有意向接管企业者退出转制。这样可避免因环保风险责任不明而导致改制企业污染恶化或停产损失的后果,也有效克服环保执法的被动局面。

  参考文献

  [1]指20世纪50、60年代至80年代西方工业国家发生的如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痛痛病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等一系列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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