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第四方物流公司的“时髦”

  第四方物流即4PL,在中国是从2002年开始见诸报端的。当时,南方的一些物流公司、咨询公司甚至软件公司纷纷宣称自己的公司提供的是“第四方物流”服务,他们的公司就是从事“第四方物流”的公司。甚至北京中关村成立的一家物流公司,其公司全名竟然就直接叫“第四方物流公司”。标榜没有车队、没有仓库,却从事物流服务就是第四方物流公司,好像正俨然成为一种时髦。这些现象表明,在国内,“第四方物流”正在被庸俗化。

  第四方物流的概念,是1998年美国埃森哲咨询公司率先提出的。他们对“第四方物流”是这样定义的:“第四方物流(4PL)供应商是一个供应链的集成商,它对公司内部和具有互补性的服务供应商所拥有的不同资源、能力和技术进行整合和管理,提供一套供应链解决方案”。第四方物流的主要作用是:对制造企业或分销企业的供应链进行监控,在客户和它的物流和信息供应商之间充当惟一的“联系人”的角色。

  然而这个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第三方物流公司和第四方物流公司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以埃森哲公司为代表的4PL公司认为,4PL有着3PL不能比拟的好处。首先是中立,他们认为,3PL公司为了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会存在私心,使客户不能尽量节省成本。而4PL公司因为没有这些资源,因此会站在一个绝对公正的立场上。其次,4PL公司还认为3PL不具备流程重组的能力和缺乏持续改进的能力。中国国内对第四方物流的看法也有类似。有一部分人认为,在当今物流链中,买卖货物双方分别为第一、第二方、物流公司被称为第三方,所以叫第三方物流。因此,所谓第四方

  [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