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重组损失怎么算

  计算债务重组损失的办法: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中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

  2、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