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Q香肠发霉,小学生维权

  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诸暨市消保委城北分会工作人员成功调处了一起小学生食品投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小学生消费群体主持了公道,小学生张某获得了所购食品“退一赔十”计人民币37元的赔偿。

  小学生张某,于2013年5月23日在诸暨城区某超市购买食品,其中有一根XX牌Q香肠3.70元。准备食用,不料拔开一看,发现该食品已发黑发霉不能食用,于是当即来到超市进行交涉,超市工作人员发现是个小孩子不于理睬,于是小学生张某拿着小票和食品来到了城北分会要求主持公道。

  城北分会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小学生的诉说,仔细查看了购物小票和Q香肠,确认该食品已发霉,随即检查了这家超市,也未发现有同类Q香肠发霉,工作人员当即要求超市负责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小学生张某获得了所购食品“退一赔十”计人民币37元的赔偿。同时要求经销商要重视小学生群体的投诉和食品安全。小学生拿着37元的赔偿金高兴地说:看来我们小学生也要学法、懂法和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已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