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家不诚信,差价得补偿

  广州市消费者欧某于

  4月19日

  在某大型电器城晓港店购买了42寸的LG彩电一台,价格为9500元。5·1期间,欧某在该电器城昌岗店发现同样品牌,同样款式的彩电仅售7990元。根据该电器城诚久保障服务条款中的价格保障规定:自购机日起19日内如有其他商家销售同类型的商品低于其价格,承诺补偿差价。欧某找到该电器城晓港店的负责人,最初该店负责人同意退回差价,但是事后却不予履行,于是,欧某在该电器城昌岗店再次购买同款式彩电一台,并持两次购买的发票向12315申诉,要求该电器城按照其诚久保障服务条款中的价格保障履行退回差价的承诺。

  广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与该电器城昌岗店联系了解情况,其负责人解释说,欧某

  4月19日

  购买的电视机属特价商品,发票中已注明,且该公司的价格保障条款中并不包括特价商品。欧某认为电器城的解释不合理,

  4月19日

  购买的特价商品却比

  5月1日

  购买的非特价商品价格多出近2000元。广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认为,电器城虽在发票上注明“特”字,但该字字体小且在发票边沿,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很难发现“特”字的存在,而且仅一个“特”字,消费者也难以明白其含义。在调解过程中,电器城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证明欧某4月19所购彩电是特价机,因此,电器城应履行其诚久保障服务条款中关于价格保障,退回差价1510元。在该中心的调解下,最终欧某领回了该电器城退回的1510元差价款,消费者欧某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