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霸王条款”,叫停整改重罚
案情简介:2013年3月,洞头县消保委收到消费者张某反映,因外出异地未及时缴纳水费,三个月后回来缴费时洞头县水务有限公司按日加收应邀纳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所缴纳的滞纳金接近所欠水费金额,认为极不合理,要求消保委帮助广大消费者维权,查处洞头县水务有限公司的“霸王”行为。
调处过程及结果:
为此,县消保委及时展开调查。经调查,县水务公司是依据《洞头县城市供水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用水应按照供水企业规定时间缴纳水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邀纳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已于2004年下发通知,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删除了原有“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规定,同时增加了“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的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
基于上述情况,洞头县消保委认为:洞头县水务公司高标准强制收取滞纳金行为已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遂向县法制办、水务公司、工商局发建议函,建议删除《洞头县城市供水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滞纳金收取规定,并对不公平格式条款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最终,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停止执行《洞头县城市供水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水费滞纳金条款,并明确供水属市场行为,用户逾期缴费应根据《合同法》等规定收取违约金。同时,由县工商局调查核实后给予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本案中,尽管洞头县水务有限公司供水合同违约条款中和水费缴款通知单上都有“用户用水应按照供水企业规定时间缴纳水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邀纳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的内容,但该格式合同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高标准强制收取滞纳金行为已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霸王条款”。本案最后以删除该“霸王条款”及对洞头县水务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为处理结果,切实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