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诚意金,小心有去无回
案例回放:消费者虞女士在4月中旬有意购买一套二手房,委托了位于嘉定区金沙江路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为其寻找适宜的房源,不久中介公司就通知虞女士看房,消费者看完房后也十分满意要求交易,由于总价略有些高,虞女士便请中介出面替自己压低房价,中介回答是要求虞女士先交纳3000元的“诚意金”及签订《居间合同》,由于此款房型消费者十分喜欢,也未多加考虑便支付了诚意金。回家后虞女士与家人进行了沟通但家人不支持虞女士冲动的行为,因此中介本来要求虞女士一周后签订《买卖合同》及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之事一拖再拖,最终该房出售给了另一个买家。
无奈下虞女士来到嘉定区消保委求助,想了解诚意金是否能要回。虞女士称中介不诚实没有将该房无法迁入户口的情况告知自己,从看房到付诚意金都未安排与房东见面,而且该房的产证中介也一直未给消费者过目,而且中介说的好听,将3000元放在公司给业主看到诚意,只有这样才可以和业主讨价还价,其实这些话都是中介在欺骗自己,现在房子也没有买成中介也未有退还诚意金的做法,实在可气。
中介方向我委透露不能迁入户口之事消费者在第一当时间就已知晓,还表明了自己只是为了投资而买房迁入户口只是其次,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我委也已经无从考证购房前双方说话内容的真伪,根据现有的证据分析由于虞女士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有一条款明确写了五天后自动转为定金,如果成交后便为首期的一部分房款,因此根据定金罚则的规定房东拒绝退还诚意金也是合法的,中介表示诚意金确实已经在签订《居间合同》后交付给了房东现在退不退钱是房东说了算,与中介已经毫无关系况且违约的是虞女士,房东扣除虞女士的诚意金也合情合理。
通过多次的联系和约见当事人,最终房东退还了1000元的费用,消费者也表示了认可。消保委提醒消费者,现在房产中介为了提高购房成功率,要求消费者签订《居间合同》交纳“诚意金”、“意向金”、“订金”或“定金”,只有“定金”才是受到法律约束的。当在转定条款中,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则通过定金罚则进行处理。不管是签订的”诚意金”、”意向金”或是”订金”,房东都有权没收违约方支付的费用。因此,购房者签字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看清楚,否则到时后悔不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