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依法维权,双倍返还,不签合同,缺乏证据

  4月29日,陈先生向市消保委汽车办投诉反映:09年3月20日向某公司预订一辆凌志雷克萨斯350汽车,支付5000元定金,约定4月15日提车,但对方至今未交货,现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信息,我办有关同志立即与其取得联系。陈先生称:当时订购时该公司承诺4月15日提车,但到目前为止他们一直无法提供车辆,而且该车的车价已经又涨了20000多元。所以我想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他们公司双倍返回定金。即便如此,我仍想买此车,但还要多出15000左右。

  消费者所言看似乎很有道理,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陈先生却忘了当时应主动与该公司签订一份购车合同。当我办与该销售公司某负责人联系的时候,该负责人告诉我们。当时之所以没签订合同,就是考虑到这车可能不能按时到货,无法让消费者提车,所以就收取了5000元的订金。并告诉消费者尽可能的在4月15日提供车辆。现在公司愿意退还5000元的订金。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的陈先生原本可以依据此规定,得到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但正是由于在订购车辆时未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导致陈先生投诉后缺乏有效的法律凭证。在此,希望广大消费者能引以为戒,千万不要事后诸葛亮,让有理变成无理。同时也希望经各大销商在明知有可能无法办到的情况下,应主动告知消费者,千万不能投机取巧,还是应该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让我们的消费者做到明明白白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