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客人在浴室摔伤酒店承担部分责任

  2012年4月11日,小王(化名)出差到厦门入住某酒店。当晚10时许,小王在入住的房间浴室洗澡时,因浴室地面湿滑不慎摔倒,被送往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救治,住院16天。

  2012年8月24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王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但尚未进行工伤理赔。经鉴定,小王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L1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王将入住酒店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王出差入住该酒店受伤,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小王未注意自身安全,亦有过错。

  于是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小王79377.41元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