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傍妮维雅一审被判赔偿12万元

  “妮维雅/NIVEA”化妆品生产商德国拜尔斯道夫公司诉浙江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其零售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近日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万元。

  拜尔斯道夫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全球著名的化妆品生产商之一,是“NIVEA”系列商标的所有者,对该商标享有排他性权利。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制造、销售的“欧美娜美白泡沫洁面乳”、“欧美娜保湿补水洁面乳”、“欧美娜娇柔洁肤晶露”、“欧美娜补水嫩肤晶露”等产品上使用的“OUMEINA”系列商标与原告“NIVEA”系列商标极为近似,在图案颜色、图案排列方式、文字排列方式等方面均相同,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因此,拜尔斯道夫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东阳英姿化妆品公司答辩称,其涉案侵权行为已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处罚后未再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涉案侵权商品是在受到惩罚前流通到市场上的。即使构成侵权,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也过高,请求法院根据侵权时间较短、侵权商品价格较低等情况确定合理赔偿额。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在图案颜色、图案形状、文字排列方式、大小、位置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从整体角度观察,带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也基本一致,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故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