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品”也要讲质量
2012年12月5日,消费者樊女士拨打12315投诉,称其在金亿地板厂家购买了色号为7号的重蚁木地板,但在地板安装过程中发现色差很大,仔细一看,地板包装上显示的色号为6号和7号。樊女士随即把该情况向金亿地板厂家反映,并要求换货,经多次协商无果,一气之下,樊女士于日前拨打12315要求帮助。
越城消保委工作人员到樊女士家中勘察对比后发现,确有部分地板存在色差问题,便召集双方调解。对樊女士家的情况,厂家称其购买的此批地板为处理品,在樊女士购买时已经明确告知,且樊女士是现场看过后才购买的,樊女士应该对地板存在色差的情况有所了解。而樊女士认为,虽然其购买的是处理品,但产品不应影响自己正常使用,现在自己家中地板这么大色差已经影响美观。
我委人员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厂家不应以处理品为理由推脱责任。最终,经我所人员耐心调解,金亿地板厂家同意专门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以尽量减少色差的影响,并赔偿消费者樊女士500元。樊女士对此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