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消费起矛盾,消协介入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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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上旬,消费者小陈到新昌县消保委城东办事处投诉称,她于3个月前在某美容美发店办理了美容年卡,充值2880元。但是在做面膜过程中脸上起了痘痘,一直未好,并去医院做了检查花费了400元。在停止美容一个月后痘痘好转。于是她去找店家要求退卡,但店方以消费者的痘痘不是美容造成,拒绝退卡。无奈之下,其只好找到消保委城东办事处要求维权。
接诉后,办事处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召集消费者和往消费者所诉店家核实情况。小陈在2012年9月份在该店充值2880元,店方承诺给她做48次面膜,如果单次做的话价格则是158元。如果按原价的话做48次则需要7000多元,小陈觉得合算就接受了预付消费。在接连做了8次面膜后,小陈感觉脸上出现痘痘,就怀疑是美容所致,还专门去医院花了400元做了检查,于是要求店家退款。店家对收了小陈2880元做了8次面膜及脸上长痘痘的情况予以承认,但是也认为,如果是面膜原因,那应该在做了1、2次后就会长痘痘,而小陈在连续做了8次后才说是面膜所致,这个观点她不认可。再者医生诊断上也没有确诊是美容所致,而且预付消费都是小陈签字过的,是消费者自愿选择,故不能进行退款。后经多次协商,工作人员向店家宣讲了相关法律,指出没有消费过的款项本来就是属于消费者的,理应退还给小陈,至于脸上痘痘是否美容所致,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最终商家同意按每次110元收费扣除8次面膜费用880元美容消费项目支出后,退还消费者剩余款项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而消费者与经营者一旦约定,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约束。
现实生活中,预付式消费已经多见不怪,而尤以美容行业、健身会所等行业为甚。预付式消费虽然看上去很优惠很诱人,但是一些不良商家利用消费者心理捐款一走了之的事情时有发生。消费中应当随时保持理性,擦亮眼睛,千万不要冲动消费,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在此,消保委城东办事处温馨提醒消费者:1、在消费前要进行必要的信用调查,查看经营者是否有合法经营证照;2、一次性办卡金额不宜过大,不要贪图便宜一次性购买较大金额的消费卡而承担过多风险;3、消费者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说“不”,办卡时一定要读懂合同,防止陷阱,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