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8瓶过期橄榄油10倍索赔遭拒绝
广东省东莞市一法院开庭审理消费者诉沃尔玛案,两个问题成为庭审焦点
广东省东莞市市民凌先生在东莞市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沃尔玛公司)东湖花园店购买了8瓶橄榄油,回家后发现它们均已超过保质期。凌先生以东莞沃尔玛公司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10倍赔偿。12月14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涉案的8瓶橄榄油是否被告销售、原告要求10倍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成为庭审焦点。
●案件回放
买到过期油要求10倍赔偿
凌先生诉称,6月5日,他在东莞沃尔玛公司东湖花园店购买了8瓶标称莫尼尼牌橄榄油,共花费770.80元。第二天,他用橄榄油炒菜后觉得有些苦,查看橄榄油标签发现,其保质期是2007年12月4日到2009年6月4日。于是,凌先生找到东莞沃尔玛公司,要求赔偿。对方称,凌先生的橄榄油不是在该处购买的,拒绝赔偿。后来,凌先生投诉至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东莞市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了数次调解,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期间,东莞市工商局介入调解,同样没有结果。
11月,在东莞市消委会的支持下,凌先生将东莞沃尔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购物款770.80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支付10倍赔偿金7708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东莞市消委会派法律顾问、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开坛为凌先生的委托代理人。
●庭审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庭上,原告凌先生出示了购买橄榄油的购物小票、发票、银联刷卡消费单、东莞沃尔玛公司东湖花园店产品购销单以及东莞市工商局此前调查笔录等证据,以此证明自己在该店购买了8瓶橄榄油。
被告表示,该店确实在6月5日一次性出售了8瓶橄榄油,但凌先生出示的购物小票不能证明是其本人在该店购买了该商品,且发票的抬头是“东湖花园工程部”,银联刷卡消费单的签名也不是凌先生的,因此,被告不认为自己与凌先生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对此,凌先生说,他购买橄榄油时,是与东湖花园工程部的朋友一起去的。因当时他只带了750元现金,便请该朋友帮他用银行卡付了20.8元,发票抬头也开具为朋友的工作单位。原告律师表示,东湖花园工程部不是一个法人机构,凌先生将发票抬头写为朋友的工作单位属正常,不能因此否认凌先生在该店购买过橄榄油。
此案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没有把好商品保质期审查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橄榄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规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购货款10倍的赔偿金。事件发生以来,被告始终否认销售过期橄榄油的事实,并怀疑原告的购买行为,对原告的名誉构成了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被告认为,此案适用《合同法》,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是惩罚性赔偿,条件是消费者要受到损害,经营者要有故意。被告没有销售过期食品的故意,没有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因此,此案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法》。被告没有对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因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被告同时认为,原告一次购买数瓶高档橄榄油不是消费行为,其购买动机值得怀疑。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