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数码“底片”被删除,消费者维权获赔偿

  6月5日,嵊州市消保委接到潘先生的投诉,诉称其小孩于5月份在市内某影楼拍摄儿童写真一套,该影楼将相片制作成了电子相册,当自己要求影楼提供所有数码“底片”时遭到拒绝,并被告知数码“底片”已经删除了。

  经调查了解,潘先生花了200元,为其小孩在该影楼拍摄了一套儿童写真,当时约定的是影楼方提供给潘先生制作好的电子相册。拍摄完成后,影楼方按约提供了电子相册,当潘先生要求影楼提供所有数码“底片”时,影楼方却告知其数码“底片”已经被删除了。影楼方表示,当初约定好的拍摄套系就仅是提供电子相册,没有涉及到数码“底片”,因此,为了节约存储容量,他们在制作好电子相册后就删除了数码“底片”。

  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嵊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召集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告知影楼负责人,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尽管当初双方有约定,但此条款属强制性规定,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执行,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潘先生可以据此要求影楼提供所有的数码“底片”。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说服教育,影楼方最终同意补偿给潘先生50元人民币,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