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特殊的商业广告应视同要约,商家理应担责

  7月中旬的一个晚上,消费者钱先生一家到位于柯桥笛扬路某超市购物,发现超市里的一款鸭脖在搞促销活动,促销广告内容为“鸭脖满30元立减5元,并且上面注明了活动时间为7月3日至7月30日”。而钱先生的爱人平时就比较喜欢吃鸭脖,见超市有优惠活动,便提议钱先生多买点。按照爱人的意思,钱先生花34元钱称了一袋鸭脖。可没想到的是当钱先生到收银台付款后,细看账单之下才发现鸭脖的货款仍为34元,而并非按广告上说的“满30元立减5元”。发现情况后,钱先生立即与收银员争执了起来,而收银员却认为收费是根据电脑系统出来的,她也没办法帮助解决。

  见与商家协商不成后,钱先生拨打了12315热线寻求帮助。最终,在消保部门介入下,商家同意按广告上的要约履行,并退还钱先生多收的5元钱。

  无独有偶,市民张先生在7月中旬一个晚上的9点10分到笛扬路上的一家火锅店消费,火锅店门口的广告屏上显示“晚上9点以后到店消费本店免费提供啤酒”。而在张先生结账时,店家却收取了张先生消费者12瓶啤酒钱计60元,见与店家协商不成后,张先生拨打了12315热线寻求帮助。最终,在消保部门介入下,商家同意按广告上的要约履行,退还收取的60元啤酒钱。

  来自绍兴市柯桥区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统计数据,仅2014年上半年,因商业广告引起的消费纠纷就达12起。在此,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柯桥区消保委提醒广大商家:在一般情况下,广告不属于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但在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被视为要约,消费者若根据广告购买了商品,就是与经营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上述案例中的“满就送”、“免费畅饮”等商业广告应被视为要约,因它的特定时间节点与特定价格都标注得十分明晰,作为要约的要件基本构成,如果实际情况与广告不一致时,经营者就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不仅如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因受虚假广告误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提出赔偿。依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因违反规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