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吋的电视机怎能冒充19吋销售?
近日,消费者王先生在镜湖新区旧货市场的某摊位那里花了480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19吋电视机,不料回到家里拆开包装一看,居然发现是一只17吋的电视机,便立即向摊主提出退货,摊主不同意,王先生只好向市市场监督局12315中心投诉,要求部门帮助协商解决。
越城区市场监督局、越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在接到此电话后,立即电话联系了双方。消费者称商家开具的发票上都写着是19吋的,无论如何是商家在欺骗他。经营者在电话中承认消费者所述的基本是事实,但向调解人员辩称这是旧货市场内的潜规则,旧货市场内的摊位大多数都是这样一种销售模式,消费者花费的480元钱就只能购买17吋的该品牌电视机。调解人员在电话中向该经营者指出,法律规定经营者要诚信经营,既然双方约定是交易19吋的电视机,并且付款开票了,那么经营者就应该依双方约定提供19吋的电视机,而不能以消费者所付款项480元只能购买17吋电视机为由而单方面提供给消费者17吋的电视机,更不能以旧货市场内的所谓潜规则无理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并且,这种经营行为涉嫌消费欺诈,消费者还可以依法增加赔偿所付价款的3倍。听了调解人员的电话调解后,经营者立即表示一定主动联系消费者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3天后,调解人员拨打消费者的电话,消费者称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更换成22吋的电视机,消费者同意补差价。调解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调解人员为此告诫旧货市场及其他商场有类似行为的经营者,不要以所谓的潜规则为由进行不守诚信的经营,否则不但消费者可以依法退货并要求多倍赔偿,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还可以进行立案查处。